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精讲讲义:第11节
C.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1至3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D.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不能适用于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
【答案】AB
六、成本分摊协议管理(了解)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1.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关联方承担的成本应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上述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
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3.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恶意避税不行)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多劳少得,少劳多得)
(4)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七、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熟悉)
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以下统称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解释1】我国采取了"实际税率法"来确定CFC税制适用的地域,即我国居民股东控制的外国企业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该规定 不考虑这个国家(地区)的法定税率水平,即不管其法定税率多高,如果该外国企业因享受这个国家(地区)的税收优惠而导致该外国企业的实际税负低于 12.5%,也会被认定为CFC。
【解释2】构成受控外国企业的控制关系。具体包括:
(一)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二)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确定是否是受控外国企业)
举例说明,比如境内居民企业A公司拥有B公司比例达到70%,而B公司又拥有C公司60%,C公司又拥有D公司60%,D公司又拥有E公司(外国公司)60%,我们可以推定A公司持有E公司股份60%,E公司为A公司的受控外国公司,达到受控标准。(透视原则)
1.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
例如: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2007年4月1日在乙国设立全资子公司(B公司),乙国的税率为10%。乙国按年计算缴纳所得税。2007年 底,B公司盈利800万元。B公司2007年底不作利润分配。2008年4月12日,中国A公司计算从乙国B公司分得的2007年的所 得=800×(365-90)÷365×100%=602.74(万元)。
【解释】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
计算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时,股东持股比例按各层实际持股比例相乘计算。
举例说明,比如境内居民企业A公司拥有B公司比例达到70%,而B公司又拥有C公司60%,C公司又拥有D公司60%,D公司又拥有E公司(外 国公司)60%,E公司为受控外国公司,达到受控标准。据此,在计算A公司当期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所得时,A公司对E公司的持股比例为15.12% (70%×60%×60%×60%)。
2.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按照所得税法或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抵免。
3.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白名单)例如:美国高税率。
(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及消极所得。
(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最小额免除实际上是对"走出去"的中小企业的扶持。
八、资本弱化管理(了解)
1.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是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 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比较所有者权益和实收资本加资本公积的数 额,从高)
2.增加了"例外性条款":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 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即符合一定的条件,关联方利息支出可不受相关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的限制,支付 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可不作纳税调整。
九、一般反避税管理
1.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1)滥用税收优惠;
(2)滥用税收协定;
(3)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4)利用避税港避税;
(5)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2.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
3.一般反避税调查及调整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十、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1.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应允许另一方做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
2.企业应自企业或其关联方收到转让定价调整通知书之日起3年内提出相应调整的申请,超过3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十一、法律责任(掌握)
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重点)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解释】加计利息计算要点有:
(1)利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个百分点;
明确了以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利率的确认时点。
(2)如能按规定提供资料,可不加5个百分点。
(3)计算期间: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至补缴税款之日。
(4)加收的利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由于加收利息带有惩罚性质,所以对纳税调整补征的利息不允许在税前列支。
【例题·单选题】依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的利息收入免税
B.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缴所得税的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5%
C.在采取特别纳税调整时,加收的利息可以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D.企业通过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商品,属于捐赠行为
【答案】A
【解析】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预计利润率不低于3%;在特别纳税调整时,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买一赠一不属于捐赠行为。
【案例】2010年11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查处广州顺发材料销售公司因与其关联方交易违背独立交易原则,而对其进行纳税特别调整,共补缴企业 所得税税款50万元。经查发现,该交易是广州顺发材料销售公司2008年3月发生的向其关联企业低价销售材料,严重违背独立交易原则。假设2008年12 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年贷款基准利率为6%,经税务局督促,该公司于2010年5月31日上缴了应补缴的税款。请问广州顺发材料销售公司的加收利息 是多少?
【答案】广州顺发材料销售公司应补缴的50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款属于2008年度的税款,因此,计算利息的期限为从2009年6月1日到 2010年5月31日,共12个月的时间,于是广州顺发材料销售公司加收的利息=500000×(6%+5%)=55000(元)。
如能按规定报送2008年度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相关资料,可不加5个百分点,计算加收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