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未经审计不得结算
昨日,《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式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一审。
与此前已经施行14年的《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相比,昨日提请审议的《草案》对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省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都将接受监督,一旦被列入审计计划,项目如未经审计,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竣工决算。如果政府资金被骗,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最高责罚3万元至5万元。
《草案》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也被纳入;也包括法律、法规、章规规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这些项目若被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将进行深入全面的审计。建设项目应在验收或试运行期满后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或工程结算审计。
对于取得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相关单位骗取政府资金的违法行为,《草案》规定,由审计机关依法追回骗取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分三种情形处以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将责罚3万元至5万元。构成犯罪的,则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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