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不断拓宽纳税信用应用领域
我国约有6000万户企业及个体纳税人,还有数以亿计的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信用涉及广泛的纳税人群体,可以作为工商、金融、海关和外汇等部门的管理参考和依据。
当前,对纳税信用的应用尚存在局限性。
评价对象不够全面。目前大量的生产经营对象不在纳税信用评级范围内,导致难以实施有效的级别管理措施。此外,对纳税信用主体认识尚欠统一,究竟是法人信用为主还是个人信用为主,尚存在争议。
社会共享程度低。从信用信息采集来看,不同公共部门都有信用评定,但不能互相通用,使得信用信息采集存在重复性,缺少统一、集成度高的信息平台。从信用信息应用来看,内部运用上,国、地税局没有统一应用。外部运用上,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同国家发改委等20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实施18项联合惩戒的措施。但在省市一级的税务机关尚未形成联合惩戒的机制。调研显示,纳税人希望纳税信用信息能够具有更高的参考价值,能够跨部门、跨领域享受纳税信用带来的充分利益。
评价系统仍不完善。金税三期决策二包纳税信用管理系统(V2.0)已在江苏省上线。从年度信用评价运行情况来看,在功能点条件设置、数据准确程度、指标涵盖范围和外部评价信息等实际应用上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纳税信用管理侧重于机器化、模型化的集中识别,加之存在评价对象多、主评人员少等实际困难,难以对一部分特殊类企业、个性化企业进行逐户的人工识别,导致部分企业信用等级被错误调低。
评价提醒机制不够健全。目前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纳税人可能会出现一些无意的失信行为,如果不能及时提示或是公布,可能会累积成为大的问题,因此评价的时间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完善纳税信用信息的应用。
建立自然人和法人并行的信用评价体系。当前纳税信用管理的适用对象为“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税务代理人没有被涵盖到适用范围之内。应以实名制为依托,尽快建立健全统一的自然人诚信管理和评价体系,实现企业法人信用与法定代表人、企业涉税人员的信用同评共管。
推动信用积分与分类管理的联动运用。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实行诚信纳税积分管理制度和办税人员办税能力积分管理制度,对不同等级纳税人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服务。针对税务登记管理、纳税申报及资料报送、税收优惠资料申报、欠税管理和中高等风险应对等节点环节,分类制作《纳税信用及税收失信风险提醒函》,及时提醒和告知其可能影响的纳税信用。对年中发现的欠税、欠缴社保费等影响民生、容易激化社会矛盾的失信行为,结合税收失信“黑名单”,采取纳税信用人工信息采集的办法对纳税人信用积分人工干预,并依职权主动发起纳税信用复评调整,强制降低其信用等级。
推进纳税信用与社会诚信管理的协同共治。定期报送红黑榜名单、“双公示”信息,及时传递税务登记、注销、欠税和处罚等信息。将纳税信用等级结果应用从税务机关推向社会,进一步强化行业联动监管。在现有的税商联动、税警联动和司法联动等基础上,在“两代表一委员”资格认定中主动介入,对D级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等主动提供“否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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