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零基础第一章知识点:行政管理
知识点: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一)总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统一领导:“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2.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具体会计行政管理职能
1.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一项“最基本”的职能。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1)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2)“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3)“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2.会计市场管理
包括:会计市场准入管理、运行管理、退出管理
(1)准入管理:财政部门对“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取得”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等所进行的条件设定。
(2)运行管理:财政部门对获准进入会计市场的机构和人员,是否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依据相关准则、制度和规范执行业务的过程及结果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注意】对于获准进入会计市场的机构和人员是否“持续符合”相关的资格和条件,也属于会计市场运行管理的范畴。
(3)退出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在执业过程中有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为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资格,强制其退出会计市场。
【注意】对会计出版市场、培训市场、境外“洋资格”的管理等也属于会计市场管理。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1)阶梯式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初级、中级、高级+会计行业领军人才
【注意】无从业资格、无注册会计师、无总会计师。
(2)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人才评价的范畴。
①“财政部”负责组织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
②一般每“3年组织1次”“自上而下”的全面评选;
③每年组织评选表彰“10名”年度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
4.会计监督检查
(1)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对自我监督的再监督;
(2)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3)对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指导。
①“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②“中国会计学会”接受“财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③“地方会计学会”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注意】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对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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